根據《特殊教育法》所稱身心障礙,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,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,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,相關類別如下:智能障礙、視覺障礙、聽覺障礙、語言障礙、肢體障礙、腦性麻痺、身體病弱、情緒行為障礙、學習障礙、多重障礙、自閉症、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等。
然而,因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差異性大,以下僅針對各類身心障礙學生的定義與鑑定基準作簡要說明,期盼大家經由初步的認識後,能夠不吝於幫助有特殊需求的學生,並且互相體諒、包容、扶持與學習,發揮同理心,共同創造無差別與無障礙的學習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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